卡通肖像成广告,赵本山告“天涯”获赔12万元
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站“天涯社区”发布带有赵本山的卡通肖像的flash广告,推广谷歌公司推出的产品“天涯问答”,赵本山遂将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索赔。9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海南天涯在线公司在天涯社区网站主页上持续登载致歉声明,并向赵本山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赵本山诉称,自2009年5月起,海南天涯公司及谷歌公司为宣传其共同开发的互动问答产品“天涯问答”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站“天涯社区”中的多个页面中发布带有自己卡通肖像的flash广告,以推广二公司推出的产品“天涯问答”。赵本山认为,二公司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未经自己同意,在网站广告中以卡通形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宣传推广其产品,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要求该二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请求判令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进行经济赔偿。
庭审中,海南天涯公司辩称,第一、卡通图片不是肖像,不属于我国民法肖像权的保护范围。第二、公司使用卡通图片没有营利目的,没有侵犯赵本山的肖像权。使用该卡通图片是用来宣传天涯问答的“答题送话费”活动,该活动并未用来宣传任何营利产品。海南天涯公司认为,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本山肖像权的侵犯,赵本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谷歌公司辩称,涉诉图片并非赵本山的肖像,而是一个角色形象,不能等同于赵本山的肖像,赵本山不能通过主张肖像权而保护角色形象。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经营网站,也没有参与创作、制作涉案图片,也不参与涉案网站的经营。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有权排除他人侵害的人格权利。第一、肖像是自然人面部形象的外在标识,肖像的概念强调的是自然人面部形象相较于其他自然人所具有的可识别性。本案中的卡通人物形象以该特殊识别性为特征且配上“您有才”及“咱不差钱”等赵本山在春节文艺晚会上表演的《策划》及《不差钱》两部小品节目中的经典台词作为旁白表述,使涉诉卡通形象的整体认知明确指向公众印象中的赵本山个人肖像。再则,卡通漫画属于绘画艺术的一种特定形式,同样可以作为再现肖像的造型艺术手段。只要卡通漫画所反映的是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形象,该卡通形象就可以归属于肖像概念的范畴,从而成为我国肖像权法律保护的对象。涉诉卡通形象确系通过卡通漫画手段再现的赵本山肖像,赵本山系涉诉卡通形象的肖像权人。
第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海南天涯公司的“天涯社区”网站系营利性网站,其在开发的“天涯问答”产品中制作并使用赵本山的卡通肖像存在利用赵本山名人效应增加网页点击率进行营利的目的,上述制作、使用的行为侵犯了赵本山的肖像权。
第三、海南天涯公司作为“天涯社区”网站的所有者及经营者,在经营网络业务的过程中,自行制作赵本山的卡通形象,并向谷歌公司提供非法制作的卡通形象素材开发“天涯问答”产品,海南天涯公司的行为具有过错,其行为构成对赵本山肖像权的直接侵犯,属于直接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侵权民事责任。谷歌公司作为网页制作的技术提供者,依照与网站所有者的约定提供网页技术支持,法律亦不应课以网络技术提供者过于严格的审查责任,其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并无过错,网页内容的合法性应由网站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故谷歌公司不承担连带的侵权民事责任。
第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系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种主要方式之一,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肖像权虽属于人格权范畴,但肖像的商品化使用使其亦具有一定财产权利的属性,故对侵犯肖像权的救济亦应综合考虑上述属性给予全面的民事责任救济。本案中,海南天涯公司未经赵本山同意制作、使用赵本山肖像的行为侵犯了赵本山的肖像权,应当由海南天涯公司及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方可使侵权行为不再继续,负面影响得以消除,经济损失得以赔偿,从而使赵本山受到的侵权损害获得全面救济,故赵本山请求海南天涯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几种方式的民事责任于法有据,理由正当。
最后,法院判决海南天涯在线公司在天涯社区网站主页上持续登载致歉声明三十日,向原告赵本山赔礼道歉,并向赵本山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宣判后,双方未明确表示上诉。 嘛,从某种程度上这也反映了我国法律对二次创作的容忍度啊。 诶~~各种杯具~~~ 这是放在赵本山身上了
如果是某个没有名的人
会不会是另一种情况? 我看本山现在也是抓钱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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