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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动娱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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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作品条件
参加征集的作品,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报名限制条件
参加征集的作品,应不属于以下范畴:
以商业为目的,已在电视、电影院等地放映的作品;
以商业为目的,以原版视频等方式已作售卖等用途的作品。
※本次作品征集中,对于作品申请期间已经以商业目的放映、贩卖的作品,无论是职业还是业余作品,都将不列入作品征集的对象中。
(2)作品的构成
应征作品必须是动画。
但也包括电脑制作的作品以及短篇,系列作品等的其他作品。
(3)作品的媒介
以DVD或者BD的形式提交。
如果是非DVD或者BD制作的作品,请转换至上述任一形式后提交。
一张光盘内只可放置一份作品。
(4)放映时间
15秒至30分钟以内。
(5)与其他典礼等活动的关系
对于已经在其他典礼等活动中获奖的作品,不能违反已获奖典礼的关于重复参赛的相关规定。
在不违反的情况下,可将获奖情况全部记录在简介中,并提交作品。
(6)作品内容限制
作品内容不得违反《德岛县青少年健全育成条例》。
2.征集资格等
(1)不论国籍、年龄、性别,个人或集体(包括企业等团体),职业或业余选手,均可应征。
(2)应征次数
每一件作品只能应征报名一次。
(3)关于著作权
关于著作权,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应征者拥有对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规定应征者还拥有使用素材(包括声音)的著作权。
团体以及企业等集体应征的情况,规定著作权将归属团体代表。
对于使用无著作权素材的情况,需要遵守各素材的使用规定。
对于使用已经制作完成的电影、小说人物;剧本以及音乐等素材的情况,应征者有责任事先取得拥有该素材著作权的原作者或作曲家、歌手的使用认可。
万一接到了来自第三方关于权利侵害以及损害赔偿的要求,组委会概不负责。
应征作品的著作权归应征者所有。但是,应征作品在被用于国际动漫电影节及相关活动中时(※),实行委员会对此作品可以无偿并自由使用。
应征者在事先允许此条件的情况下,再参加应征。
※国际动漫节活动会场内的放映,官方网站的通知、动画通稿,剧场、会馆以及学校等地的放映会,以及国内外其他的放映,其他的宣传册、媒体(包括电视放映)上的作品介绍等。
上述⑤条例中,应征作品的形象权(放映权、出版权等)的二次著作权(翻案权)发生第三次转移的情况下,也可承袭相应权利。
对于应征者将应征作品有偿或无偿或其他方式转让或者贷给第三者的情况,应征者有责任将此契约简章编入与第三方的协议中,再行签订。
3.应征方法
(1)关于作品的递交
①提交作品时,需附上作品的概要和内容简介。此外,若作品中有台词,也请附上剧本。
若没有上述材料者,将不列入征集作品的对象,敬请留意。
②作品应由应征者负担递交费用,邮件到付的作品将一概不接受,敬请留意。
③来自海外的展示作品,应由应征者办理通关手续,所以寄送作品时也需非常留意。实行委员会将不负担关税费用。
此外,针对非日语应征作品,应制作并插入英文叠印字幕。(※)
※对于插入英文叠印字幕的作品,国际动漫电影节挥动会场内放映时,实行委员会会将叠印字幕转换成日语后放映,但在没有英语字幕时,也会有放映原声的情况。
④作品只有到接收期限内到达方为有效,在接收期限后到达则将不作为参加对象,敬请留意。
2012年(平成24年)8月7日~9月15日
※作品提交地点
〒770-8570 德岛市万代町1丁目1
动漫电影节实行委员会事务局(观光振兴科)
电话088-621-2146
⑤作品希望能够以邮寄或者快递的形式提交。
4.作品的补偿
展出作品一概不予返还,所以应征者应事先做好备份。
5.关于作品的表彰等
评审将从所有的应征作品中选出相应作品给予奖赏。
6.其他事项
关于本简章内没有记载的细则,必要时将由实行委员会事务局进行决定与实施。
【德岛县青少年健全育成条例】
《摘录》
(有害公演的观赏限制)
第七条 对于公演的内容,全部或者一部分有显著刺激性方面的情感、显著助长暴力性、残虐性的,被认定观赏该演出对于青少年的健全成长有可能造成伤害时,知事可以指定其活动内容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为有害公演。
2 前项所提到的指定,将根据对其内容和理由的告示后进行。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可对演出者提出通知,以代替告示。
3. 根据第一项的规定,演出人员在接受有害演出指定的情况下,需要在入场观众容易看到的显著位置告示此演出青少年无法观赏,并且不能让青少年观赏演出。
4.根据第一项规定所指定的演出内容,当同项规定的指定理由不成立时,必须撤销该指定。
5.第二项的规定在前项指定取消时也同样适用。
6.根据第一项的规定所接受指定的有害演出,需要有一定工作人员对于青少年进行引导,尽可能地阻止其观赏。
(有害图书类的贩卖限制)
第八条 对于书籍类的内容,全部或者一部分有显著刺激性方面的情感、显著助长暴力性、残虐性,被认定阅读该类书籍对于青少年的健全成长有可能造成伤害时,知事可以指定该书籍为有害书籍。
2 前项所提到的指定,将根据对其内容和理由的告示后进行。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可对贩卖、出租,以及让青少年阅读、观看该类书籍的从业者(以下称“书籍从业人员”)提出通知,以代替告示。
3 以下的条款中所提到的相关书籍,都视为第一项规定中所指的“有害书籍”。
一,书籍或者杂志中,刊登被拍摄物体或人出现附表第一条中所指定的姿态,或者行为的照片或者绘画(包括遮蔽、晕染、或者涂满阴部。以下同)的页数(除封面,以下同)超过10页以上的(除该书籍或杂志的内容不是主要以满足读者色情兴趣为诉求的),以及占到该书籍或杂志总页数的五分之一以上的。
二 被拍摄物体或人出现附表第一条中所指定的姿态,或者行为的照片或者绘画。
三 符合以下条件的相关录像磁带、软盘、影碟、唱片、CD等其他能够记录影像并使用机器能够使该影像还原的物体(以下简称“相关录像磁带等”)。
1)描写附表第一条中所指定的姿态,或者行为的场面(包括遮蔽、晕染、或者涂满阴部。以下同)时间超过三分钟(除该相关录像磁带等的内容不是主要以满足观众色情兴趣为诉求的),同时连续超过三分钟的(影像没有连续,声音连续等实质性描写连续的情况,也包括该描写时间超过三分钟。)
2)附表第一条中所指定的姿态,或者行为的场面数超过十场以上的(除该相关录像磁带等的内容不是主要以满足观众色情兴趣为诉求的。)且占到了该相关录像磁带等的场面总数的五分之一以上的。
3)应在相关录像磁带等的制作者和贩卖者所组成的团体中,对于知事的指定进行审查,并认定此相关书籍、影视不适宜青少年的阅读和视听。
四 书籍的封面、包装箱或者其他包装用的物体上刊登被拍摄物体或人出现附表第一条中所指定的姿态,或者行为的照片或者绘画的(除该书籍或杂志的内容不是主要以满足读者色情兴趣为诉求的。)
4.知事指定前项第三条的 3)时,被指定团体的名称及该团体需要明确表示,告知此被认定不适宜青少年阅读及视听的相关录像磁带等。
5. 书籍从业人员根据第一项的规定,不可对青少年贩卖、发行、赠送、交换或者出租(在下一条以及第十三条的四第一条中称“贩卖等”)受指定的书籍(根据第三项的规定,也包括第一项的规定中所受到指定的图书,以下称为“有害图书”),另外也不能让青少年阅读或者观看相关内容。
6.有一定工作人员对于青少年进行引导,阻止有害图书对青少年的贩卖,此外阻止青少年对此类书籍的阅读和观赏。
7. 书籍从业人员在陈列有害图书时,需根据规定将其摆放在指定位置,将相关有害图书与其他图书区分,放在店内容易观察到的地点,此外必须在相关有害图书摆放处的显著位置告示此类书籍不售卖给青少年。
8 对于违反前项规定的人员,知事需督促其改善有害图书陈列方法以及劝告其告示同款项中的规定。
9前项规定中被劝告者,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遵守劝告的,知事可以命令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附表第一 (关系条款:第八条、第十条)
一 (禁止的)姿态
全裸、半裸或者接近该状态的猥亵姿态,符合下列的姿态。
1)女性打开大腿的姿态
2)显露阴部、臀部、乳房的姿态
3)抚摸或者让人产生相关联想的姿态
4)自慰的姿态
5)女性的排泄姿态
6)紧缚的姿态
二 (禁止的)行为
性交或是与之类似的性行为,符合下列的行为。
1)性交或是让人产生相关联想的行为
2)强奸或是其他凌辱的行为
3)同性间的行为
4)基于变态性欲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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