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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钻戒认为是假的扔掉后,被判赔偿4.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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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7 22: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世界东西真的不敢乱捡了。不过不排除男子故意不还。



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王女士说,遗失钻戒是男朋友赠送的,价值4.6万余元,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有重大意义。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
  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
  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张某也称,确实曾经捡到了一枚戒指,但当时认为这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也没有在意。对于王小姐丢失订婚钻戒一事,他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
  ■ 法官释法
  捡拾者有妥善保管义务
  对此案的判决,法官解释说,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他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银色汞灯

发表于 2010-10-7 22: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乱捡东西呢~~~~~~~~

灼眼のシャナ

发表于 2010-10-7 22:3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没想到啊
发表于 2010-10-7 22: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不论在三次元还是二次元都是一个茶几上的悲剧
发表于 2010-10-8 00: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男的真是悲剧,

宅神御猫(限量)

发表于 2010-10-8 00: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种各样  说不定男的是抱着没事的这种心理藏着钻戒也说不定    当然  也有可能是女的下的圈套吧   当然也有可能和表面一样完全就是杯具而已   嘛~谁知道呢......

银色汞灯

发表于 2010-10-8 00: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少有这些好事发生在我身上。4.6W - - 不少钱啊
发表于 2010-10-8 06: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男子很清楚: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该信息来自手机,手机上梦域:http://www.acgland.com/m/
发表于 2010-10-8 06: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這個世界真危險
发表于 2010-10-8 08: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恶的三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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